企业与债权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通过邀请、承诺或签订合同,形成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的本质是合同,企业的生产过程可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三部分。三部分的有机结合和顺序可以使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其中,融资活动是企业筹集资金的基本活动。企业通过有效的经济筹集和集中资本,支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企业债权人具体有什么权利
企业债权人有以下权利:
1、代位求偿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撤销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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