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为了获取利益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中某台计算机数字地址(IP地址)的字符标识,即计算机在网络空间中的地址和名称,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有人把它形象的称为计算机的门牌号。域名本来只是一个技术概念,它最初是没有经济意义的,然而,互联网在商业上的成功应用,使域名本身的原始技术特性在应用中逐渐淡化,而其所蕴涵的识别性日益凸显,相应的商业价值也日益明朗。因此,域名除了对网上的信息传输提供技术支持这个基本作用之外,对企业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域名代表着企业在网络空间的商业形象,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及销售活动的标识,每当提及一个域名时,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特定的人格形象”。
正是域名的这种标识作用“促使企业在网上纷纷注册域名,用以代表该企业在网上的形象、信誉以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域名不再仅仅是“门牌号”,而成了企业在网上的招牌,与人们经常使用的商标和商号有着非常相似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域名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最后报告中也说:“正因为域名易于记忆和识别,它便有了更多一层的功能:商业和个人标识……域名的更多一层含义往往是与企业或其产品、服务的名称相联系。”域名商业标识价值的不断上升,使其越来越成为企业关注并志在必得的商业竞争对象与竞争手段,以至于域名的需求与日俱增,但客观上域名资源有限,有限的供给和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这是抢注的动因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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