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人身损害程度评定之前,必须满足两项条件,即必须已经完成治疗过程,并且满足评估所需要的最早期时间段限制。
在这个阶段,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交其针对人身损害程度的评定申请。
当相关部门接受了此类申请之后,他们将有义务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来执行这项任务。
鉴定机构将会根据特定的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评估,并最终形成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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