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强制报废期的车辆该如何处罚
时间:2023-04-17 16:03:01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和机动车的修理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拼装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如何认定为报废车辆?

那么,机动车强制报废有什么相关规定和限制呢?“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包括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两类报废机动车,主要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一般都应当报废,达到使用年限的法定车辆如果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所以车辆已达到使用年限,又没有年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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