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看中了在中介公司放盘的一处代售物业,与业主张女士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吴先生向张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和首期楼款共计48万元。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时,吴先生了解到在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该物业的产权已被法院查封,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因此不予办理该物业交易过户手续。中介公司表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业主从未提及该物业产权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要求张女士退回所收买家的定金和首期楼款,终止此次交易。业主称《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家自愿签订的,如其违约不购买该物业,她有权没收所收定金和首期楼款。
案例中,张女士出售的物业被查封,属于房地产权利受限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房屋不得转让。因此,买家可依法主张权利,要求业主退回所收购房定金和首期楼款。
对购房者和中介公司的建议:首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先到房管部门查明所售物业的权属情况;其次,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保证对所售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拥有全部的收益、处分权及中介公司和买方提供之物业资料及相关情况属真实合法”等类似条款,并进一步约定因为业主所售物业产权原因导致买方利益受损、交易失败,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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