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加以阐述。例如,假如负债者拖欠了十万元的债务,很有可能仍需要拍卖价值达九十万元的房产。在这种情况下,若负债者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且无偿债意愿,法院将会尝试对其现有资产实施拍卖,该过程便可能涉及到房产的拍卖环节。尽管人们通常认为,仅作为居住用途的住房不应强制执行,然而,若是房产价值远超过当地人均标准,仍存在依法执行的可能性。试想,若房产实际价值高达九十万元,但负债者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相关法律义务,那么依据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便有权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财产,其中自然包括可能包含在内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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