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一些限制: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利有哪些限制
嫌疑人的通信权利受到以下的限制:
1、嫌疑人与律师或者家属通信的需要经过看守所的申请;
2、嫌疑人的信件需要经过看守所相关人员的检查,如果发现信件由妨碍侦查,通风报信的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
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31条规定“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全文5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