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要件如下:
1、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一般是为了盈利。
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在当地的社会,生产销售假药这个方面的话,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数额方面的要求,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这是属于行为犯并不是结果,但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可以对此进行惩罚,也就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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