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怎么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破产还债程序依次是:
(1)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人民法院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4)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后90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作出破产宣告之前,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出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此程序并非必经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在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8)破产清算、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登记。
二、保险公司破产的特点
(1)保险公司在依法经营中发生亏损,而不是在其它活动或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的破产。
(2)无力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时,这里的及时是保险公司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自然灾害的保险事故、第三者损害行为的保险责任事故,法律规定保险人都要及时赔偿或给付,从而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可见及时的重要性。约定的经济责任分为赔偿和给付两类,给付又分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给付和约定期限给付两种,这些经济责任都要用货币履行,而不是用其他的财产。
(3)破产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监督保险公司执法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对保险业法的执法职能,即对保险业的管理,这就是说保险公司破产了,它还监督管理谁呢?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承担社会保障的能力如何,都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同意,法院才可依法宣布破产。
(4)破产的行为是指终止保险公司的使命,使其不能再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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