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主要有:(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条件。即其应直接策划、决定、批准、授意、组织、指挥了单位犯罪,且该行为是引发单位实施犯罪的直接原因;二是身份条件,即其应是单位的领导人员,是对单位事务具有一定的决策、管理、领导、指挥、监督权的领导人员。
出版物非法经营罪量刑,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出版物非法经营罪量刑,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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