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救助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解读
《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既符合法理,也兼顾情理,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另外,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而受害人又请求补偿,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有益行为的法律保护。同时,考虑到被救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该条还规定,实施救助的人存在重大过错(非一般过错),造成了重大损失(非一般损失)时,承担适当责任(非全部责任),也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
总是有人说,现在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是因为好人越来越少了。其实并不是。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不可抗因素产生的意外事件,难免会造成受助人损害,但这种情况下往往由见义勇为者进行赔偿。做了好事还要赔偿,“流血又流泪”的英雄有几个人愿意去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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