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4年12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转发豫政(2004)5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焦政文(2004)206号),对我市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2005年3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2005)5号,见附件),对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认真贯彻落实豫编(2005)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我市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作个别调整,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调整的内容
(一)焦政文(2004)206号中市农业局的监管职责调整为:市农业(含渔政监督)局负责对渔港水域、渔业船舶及渔业水上浮动设施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全市各县(市)、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乡镇非运输船舶(包括农用船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增加的内容
(一)市发改委负责对焦作市辖区内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建造质量进行安全监管,并负责公布船舶建造单位。
(二)市体育局负责参与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所有体育船艇进行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人,并提出具体监管要求;负责及时处置报废的体育船艇。
三、强化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除上述明确的职责外,我市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仍按焦政文(2004)206号文件执行。市交通局作为全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尽快按照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对全市所有船舶、浮动设施、渡口、作业人员及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划清监管责任,并及时通知到各有关政府和部门,使全市每一个渡口、每一艘船舶、每一座浮动设施都有监管部门(单位)、监管政府和监管人;要加强水上安全的统一监管,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相关单位,都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保障我市水上安全。
二○○六年二月九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编(2005)5号)
省交通厅、国防科工委、农业厅、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精神,经报省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参与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技工业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交通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部门要加强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部门对体育运动舰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体育活动的体育运动舰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技工业部门要认真实施国家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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