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视为保管吗
时间:2023-06-11 21:52:31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视为保管吗?

1、在超市购物把物品放在存储柜可以视为保管。

2、《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合同纠纷中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1、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2、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4、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5、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界定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

1、以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

2、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3、在实践中保管合同以有偿的居多,因为保管人为保管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报酬。有偿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只能按照约定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而不能无依据地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中关于保管费用支付的约定就是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或者保管人收取费用的依据。

4、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

5、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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