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记机关怎样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是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是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是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是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是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公司登记机关对是否受理申请应作出怎样的书面决定?
一是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进一步核实,予以受理的,实施当场登记,直接作出准予当场登记的决定,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是对于其他情形,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是不予受理。实际上是对登记申请的驳回,相当于做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对此,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如何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是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是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是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早班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是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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