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是没有单位犯罪的,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的主体
核心内容: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又是具有复杂性的,需要厘清单位与单位自然人的区别和认定单位有无法人资格和刑事责任能力,排除那些不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情况,来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以更明晰地认定单位犯罪。eee
单位与自然人
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中,首先必须考虑,作为单位业务活动而表现出来的单位成员的行为到底是自然人意思的体现还是单位意思的体现。否则,便难以认定单位犯罪。
这是因为,一方面,单位成员的思想和行为是单位的现实组成部分,从属并服从于单位的整体意思;另一方面,他又是具有自己独立人格和思想的自然人,他完全可以作出区别于单位并独立于单位的社会行为,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单位成员的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在单位犯罪活动中的行为,既可能是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可能是他本人的个人意思。
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现行刑法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最高院对刑法的规定做了限制解释,认为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只有同时具备独立财产、行为能力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成立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力。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据此,只有对那些能充分体会到罚金的激励功能,并在罚金的激励下积极主动加强内部管理的单位,认定单位犯罪并判处罚金才有意义,也只有这些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有独立财产的单位才能缴纳罚金,有行为能力的单位才能积极加强内部控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需要同时具备独立财产和行为能力。此外,罚金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威慑实现的,罚金对单位最严厉的威慑,在于通过剥夺财产使其因资不抵债而破产,这样一来对无法破产的单位,罚金的激励功能就是不完整的。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两种情形下应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予以否认。
第一种情形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况不作为犯罪: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设立公司、企业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则按照个人犯罪而不是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虽然这个公司、企业成立表面上是合法的,但它成立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也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不按照单位犯罪论。
3、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也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第二种情形源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资格否认。即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以单位名义行贿,实际上个人中饱私囊、个人得好处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自然人行贿罪定罪处罚,不以单位犯罪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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