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侵权行为负责,并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
离婚时约定赠给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能否收回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且是不要式合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只要不反对接受赠与,就应当视为赠与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赠与合同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生效。没有生效可以收回,已生效则不能收回。
首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它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其次,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意思表达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甚至是默示。
再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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