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有什么区别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二审是还未生效的裁判;
2、审判监督程序有严格的限制,二审程序由上诉和抗诉引起;
3、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范围大;而按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监督可以撤诉吗
法院决定再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在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而申请撤诉只是原审原告依法行使了自己的合法诉权,只要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当然应予准许。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即视为撤销,如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已同样起到了纠错的功能。否则就强制剥夺了原审原告的诉权。此外,从实践角度,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人一般不再缠诉缠访。
三、审判监督程序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三)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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