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惹上法律纠纷案例
时间:2023-07-01 08:35:55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零一八年的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的一名菜贩杨传有被罚款五万一千元一则新闻,社会大众持有争议,因其所卖长豆角的农药残留量超标,除罚款五万元外,还没收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元。河南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整改。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一罚款数额并不出格。

食品农药残留检测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残留检测国家标准如下:

1、新版标准是我国目前唯一关于农药残留限量的强制性国标;

2、新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的3650项限量指标,较现行标准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类)食品、1357项限量指标,基本覆盖了农业生产常用农药品种和公众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

3、新标准的限量指标偏重于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为115个蔬菜种(类)和85个水果种(类)制定了2495项限量指标,比现行标准增加了904项;

4、新版标准还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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