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缴费金额由市统筹办根据参保企业申报的工资基数核定,逐月交纳。企业应缴部分由企业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所在企业逐月代扣代缴。我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是从1992年11月1日实行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1992年10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个人从1992年11月起缴费,此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此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其起薪当月起个人开始缴费。纳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职工的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标准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奖金和各项津贴、补贴等。政策还规定,缴费工资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俗称保底数)。此外,政策还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企业缴费比例将逐年降低,最终达到20%。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参保缴费的有关手续可以到其所在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属于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和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及缴费由市统筹办在以上两处所设的服务专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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