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方式
时间:2023-07-02 09:54:56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离婚房产分割如下:

1、婚前一人出资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3、婚后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如果已经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属与个人财产的转化,算个人财产。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分割共同财产;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分割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真实的、合法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1、婚前一方单独购买的房产,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

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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