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车主与奥克斯之间无合同关系,车主告错对象
昨日下午,北京两名消费者状告奥克斯汽车欺诈案一审宣判,朝阳法院以奥克斯不适合作为被告为由,驳回消费者起诉。
两名车主吴女士和邬女士起诉称,两人均是在2004年通过北京德华永胜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奥克斯汽车,但在上牌照时,发现该车的合格证、注册信息、行驶证均标注为黑豹公司生产的黑豹牌汽车,为此,两人认为奥克斯汽车公司涉嫌欺诈。
两人将北京德华永胜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和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德华永胜商贸有限公司昨日未出庭。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是从德华永胜公司购买的汽车,而没有与沈阳富桑黑豹、沈阳奥克斯和宁波奥克斯签订合同,不应将三家单位作为被告,但两原告坚持以三家公司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昨日,朝阳法院还对另外一起涉及奥克斯汽车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消费者王先生从熠龙伟业公司购买了汽车,发现同样的问题后,王先生将熠龙伟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熠龙伟业公司将王先生不准备购买的黑豹汽车卖给他,构成欺诈。法院判令王先生将所购车辆还给熠龙伟业公司,并支付车辆使用费;而熠龙伟业公司应返还王先生7万多元的购车款,并赔偿1.9万元。
结合这三起案件,朝阳法院研究室石法官介绍,吴、邬两位女士不必直接追究奥克斯汽车公司的责任,可以直接要求德华永胜商贸公司退款,而后者可以再向奥克斯汽车公司另行提起诉讼。
■相关背景
2003年11月,原本以制造空调闻名的浙江宁波奥克斯集团收购沈阳黑豹汽车厂,一举进入汽车制造领域。2005年3月,奥克斯集团突然宣布退出汽车市场。期间,奥克斯汽车在全国售出约2000辆。
随后,北京、大连等地多名消费者将奥克斯及其经销商告上法庭,仅北京就有10件消费者起诉奥克斯及其经销商的案件,分别在朝阳、崇文、怀柔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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