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度);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度);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需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我国法律上对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的,涉及到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其辞退时领取的经济补偿也非常高,所以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超过三年工资的才需要交纳个税,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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