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怕什么部门投诉
时间:2023-03-31 18:21:36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租赁由所处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房东也即租户转租的,同样受该办法的调整。次承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予以处理。

一、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可以进行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二、对房子质量有异议想投诉该到哪个部门起诉

对房子质量有异议,可以到房子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租房被人偷偷租出去了会被抓吗

公租房出租了会罚款,一般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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