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房;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有四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登记所需要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全体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供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的股东会决议;
7、经理的任职文件;提供由董事签字董事会聘任决议;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企业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指能证明其已取得合法住所使用权有关证明的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其经营范围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13、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己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责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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