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温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设立人身份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律师事务所住所凭证;
5.设立人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
6.设立人律师执业证;
8.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
9.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10.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
11.设立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离所,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证明。
三、温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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