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一般先支付本金。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并未对先支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做出强制性规定,但依据其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以及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的规定来看,法律更倾向于支持债务人还款时先支付本金,后归还利息。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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