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手续一般是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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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可以带上违章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到当地车管所去处理。也可以通过app处理,程序如下:
1、下载交管12123APP,然后登录,选择苏州市;2、通过业务中心,进入违法处理业务;3、用户选择违法待处理的机动车后,进入未处理违法列表界面;4、点击违法未处理,寻找自己要处理的项目,加入处理清单。5、同意办理业务须知,确认并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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