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时间:2023-04-14 10:11:51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是附带于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等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的格式是怎样的

原告人:陈某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某组17号。

被告人:彭某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某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远长子)

彭某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某,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某村沱河集20号

请求事项: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某言陈某球等人正在**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某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某言被打倒,陈某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

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某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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