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吸收合并需要以下资料:
一、合并双方股东会决议。
二、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的吸收合并协议。
三、合并双方各自的审计报告。
四、合并双方共同出具的关于债权债务清偿、担保的说明。
五、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有关变更内容的决议。
六、合并公司的新章程。
七、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八、合并各方营业执照。
九、新股东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十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吸收合并的程序
工商吸收合并的程序:
1、双方股东会作出同意吸收合并的决议;
2、签订吸收合并协议;
3、在报纸上进行吸收合并的公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债权人通知;(公司法规定,公告45日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程序);
4、审计合并基准日的财务报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资产清单等;
5、资产评估(若是同一控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6、依据吸收合并的相关资料,被吸收合并方工商注销,吸收合并存续方工商变更实收资本(若有股权支付对价);
7、被合并方房产土地等有权属证明的资产的过户手续;
8、进行被合并方的国、地税的注销。按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选择是否出具企业重组业务专项审核报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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