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另发),已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九月五日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这个《条例》总结了二十九年来我国治安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继承和发展了一九五七年《条例》的正确原则,增加了当前出现的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完善了法律制度,是我国在新时期加强治安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条例》的公布实施,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条例》在一些基本原则和内容上作了重大修改,使全体公安干警和广大群众认识、掌握新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对于正确实施这个《条例》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把宣传、学习好《条例》作为当前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条例》生效前的这段时间内,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学习,做好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
一、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条例》宣传提纲(另发文)的精神,编写宣传材料,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性质、任务和重要意义,讲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各项基本原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增强广大群众的遵纪守法观念。
二、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公安干警,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条例》。学习的重点,一是了解《条例》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内容,以及《条例》同其他法律的关系;二是掌握《条例》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的具体规定,裁决处罚的各项原则,以及裁决、执行所必须遵循的程序;三是深刻理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四是充分认识《条例》保护当事人申诉尤其是诉讼权利的意义;五是正确认识《条例》对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执法所规定的严格要求,以及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的重要性。学习方法要灵活多样,在普遍组织学习的同时,要组织好领导骨干的培训工作,有重点地抓好治安、交通部门和基层派出所的学习。在系统地学习之后,可组织考试。通过学习,使广大公安干警懂得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它同犯罪行为的界限,正确掌握、运用各项处罚原则,增强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严格掌握处罚手段的使用。新《条例》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数额,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由于《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为防止出现一律重罚的偏差,在新《条例》开始执行时一定要从严掌握罚款幅度。《条例》开始执行的一段时间内罚款处罚一般不要超过一百元;对《条例》中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和第三十条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更应从严控制。各级公安机关对罚款处罚要严格把关,注意收集不同类型的处罚范例,分析研究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指导,以保证各项处罚措施的正确实施。
四、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机关中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这一级的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等公安机关。这些专门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拘留处罚,在未设置治安拘留所的地方,可送交所在县、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执行。
在农村尚未设置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公安机关要在《条例》实施前组织调查,研究办法,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委托工作,并在《条例》实施后加强检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文书,由公安机关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五、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程序,除一般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将另行规定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少数可以当场处罚的,在使用简易程序时,要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作出笔录,填写裁决书,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六、对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处罚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审理程序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这类诉讼案件,公安机关在应诉时,应确定诉讼代理人,由诉讼代理人出面应诉。为便于熟悉情况,有利于应诉,治安处罚条件的诉讼代理人,可由承办治安案件的业务部门或者法制部门,选择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诉讼知识的人员担任。
七、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对受拘留处罚的人不使用械具或用囚车押送。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限定到拘留所接受处罚的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二十四小时。
八、要结合贯彻实施新《条例》,加强治安拘留所的建设和管理。为严格依法办事,目前治安拘留所与看守所尚未分设的应尽快分设,场所拥挤、条件简陋不适应需要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改善。对被拘留人,要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人格,要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坚持依法办事,文明管理。
九、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按统一式样(附后)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在执行中如需增加其他文书格式,各地可自行制定。
十、公安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印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中关于保卫组织可作出治安处罚的警告、罚款裁决的规定,从实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日起停止执行。今后对单位内部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保卫组织仍应积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治安处罚裁决权限的规定,报送公安机关裁决执行。
对《条例》所规定的一些原则的说明(或司法解释)等问题,将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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