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物业公司员工张某向公司借款2万余元购买物资后,尚欠公司7000多元。张某离职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领取款项采办物资,并遵循公司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双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依法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原因、用途、性质而有严格区别。对于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向单位借款行为,双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的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范围。
提醒涉及该种情形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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