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具有哪些条件
时间:2023-07-22 15:12:23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类型是: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决定书

__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书

字[______]第_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单位______,职业______。

犯罪嫌疑人因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条第___款的规定,决定______对其监视居住,由______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为___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安局印)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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