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条件是: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类型是: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决定书
__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书
字[______]第_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单位______,职业______。
犯罪嫌疑人因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条第___款的规定,决定______对其监视居住,由______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为___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安局印)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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