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八旬的刘淮玉(化名)老人入住养老院,因仅有的养老金无法支付开支,遂起诉法院要求儿子承担每月近千元的赡养费。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其子王华(化名)每月支付老母亲赡养费人民币300元。
现年86岁的刘淮玉老人生育有一子一女,自老伴10多年前去世后,一直与儿子王华共同生活。2001年初,刘淮玉老人与上海某慈善服务中心签订,入住养老院安度晚年。因儿子王华没有支付赡养费,引起刘淮玉老人不满起诉到法院追索赡养费。
刘淮玉老人诉称其已年过八旬,年老体弱,身有多病生活困难,平均每天要吃药近50元左右(包括报销部分),还需要护理,仅有的养老金不够开支遂状告儿子索讨赡养费,计费时效从2001年3月起承担。
法庭上,儿子王华却说愿意母亲住到他家里来服侍,或者找一个收费较低廉的养老院或敬老院,费用由自己来承担。如果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由姐弟俩分担。王华还认为母亲每月有退休工资,属于固定经济收入且收入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表示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查明,自2007年10月以来,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刘淮玉老人每月支付养老院的基本设施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均在1000元以上,还不包括每月几十元的养老院的公用事业费。尽管刘淮玉老人已参加了本市医疗保险,但从递交的证据看从2007年9月起,老人每月所支付的医疗费少则几十元、多则数百元。而刘淮玉老人的养老金自2001年1月的每月人民币700元,逐年递增至2008年2月养老金为人民币1749.50元。
法院认为,王华是刘淮玉老人的子女,对母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至于是否给付赡养费及赡养费承担数额,应视刘淮玉老人生活是否发生困难,或儿子王华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酌定。现根据刘淮玉老人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不全,不能证明每天需要开销50元的医疗费,况且刘淮玉老人已参加了医保,应该能参照医疗保险的规定,超过规定自费部分的额度享受医保待遇。从全市养老金发放水平来看,刘淮玉老人目前的养老金数额虽然不属过低,但考虑到刘淮玉老人已年逾八旬,又入住养老机构,平时确有就诊的医疗记录,统盘考虑现有社会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等因素,刘淮玉老人现有的养老金收入,对满足其目前的基本生活需要确有一定困难,结合其子王华的经济承受能力,酌定判决从2008年1月起,王华每月支付母亲刘淮玉老人赡养费人民币300元。
赡养纠纷是法院所审理的涉老案件,据上海静安法院统计自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的两年中,受理赡养案件计有14件。尽管,从上海来说一些老年人均享有劳保退休金,政府每年对老年人的退休金都有一定比例的增加,但随着上海早已步入老年社会,本市纯老家庭的老年人为71万人,其中独居老人为16万人。老年人平均寿命超过了80岁,那么小辈子孙崇尚敬老爱老是我们社会的美德,赡养老人是晚辈应尽的义务,那又何必要闹上法院寻找诉讼途径来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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