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
(一)、实质性要求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二)、形式要求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一、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范围的解释是关键问题,站在不同立场、依照不同的解释原则,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存在差异的。
(1)中心原则
依照该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解释权利要求书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表达的实质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将中心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立法曾采用该原则。这种做法给专利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但对第三人而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处在难以明确的状态,实际并不利于公平竞争。
(2)周边原则
该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记载进行解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用来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严格的字面解释,对第三人是有利的,略作改进,就可能逃出专利保护的范围,按照这样的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实际上在申请专利时就找到一个保护范围较为恰当的上位概念的文字表达是比较困难的。
(3)折中原则(解释原则)
依照该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但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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