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什么
时间:2023-06-15 15:31:54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等。

(2)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践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6)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

(7)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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