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依然有效,且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对于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一、地址变更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
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
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办公场所证明或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二、合伙人变更流程
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或者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3、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4、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5、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
6、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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