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申请撤销的要求对于银行不进行垫款这个原则来说,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能够全面的划清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可以说是为了双方能够更好的划清界限,这个原则就是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只要为存款人办理结算业务,或是对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进行转移的业务,不能作为结算的过程,更不能以垫付资金来进行财务管理。对于这个原则来说,必须要确保银行资金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的管理,同时还是促进企业或是个人对于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直接的承担的债务,并对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进行责任区分,主要是为了能够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然而存款人如果申请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与开户行核对结算帐户的存款数额,在经过开户行审核同意以后,才可以办理相应的销户手续,同时还要把各种重要的空白票据或是结算凭证以及开户登记证明交回开户行。如果存款人还没有还完开户行的债务的款项时,是不能办理相应的撤销手续的,开户行可以对一年内所发生的业务,自存款人发出通知30日内来办理相应的销户手续,如果是过期没有办理,可以视同为自愿销户处理,未划转的款项可以列入专项帐户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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