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超市购物时滑到摔伤,导致怀孕6个月的王女士早产,婴儿死亡。事后,王女士及其丈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东八里庄超市(以下简称八里庄超市)、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廉美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56万。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朝阳区人民院作出一审判决,超市及美廉美公司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余万元。
2009年5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怀孕6个月的王女士同丈夫在美廉美超市处购物,行至卖鸡蛋处,王女士因踩到地上杂物摔倒。
王女士诉称,事发时其并未感觉明显不适,回家后觉得腹部不规则疼痛,于是当晚去北京妇产医院急诊科就诊。经医院诊断查明,王女士为外伤后先兆流产,后转入产房进行保胎治疗。
5月28日医院告知王女士及其丈夫“继续保胎治疗意义不大,且药物副作用患者难以长期耐受”,故王女士决定放弃继续保胎。29日凌晨,王女士早产生下一女婴,后该女婴去世。
事发之后,王女士及其丈夫将美廉美八里庄超市及美廉美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八里庄超市和美廉美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及产前检查费5464.44元、按照2009年北京市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一个月的护理费5000元、二个月的误工费4000元、住院4天的伙食补助费150元、王女士来回医院看病及其父母来京的交通费350元;赔偿王女士及丈夫精神抚慰金50000元、新生儿死亡赔偿金494500元。
八里庄超市辩称,王女士当天是到八里庄超市处购物,也有摔倒的事实,但地上并没有鸡蛋皮,当时王女士摔倒起来后并没有任何反应,并继续购物。三四天后,王女士才通知超市此事。王女士购物到入院,中间相差12个小时,不能保证该段时间王女士没有出现其他事故。另外,医院出具的诊断为自然性流产,不能确定王女士流产的原因是在被告处摔倒造成的。故仅同意赔偿王娜事故发生当日及之后的医药费总计2382.86元,其他的全部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经王女士申请,法院调取超市的监控录像,并在庭审中播放。从监控录像显示,王女士在八里庄超市中购物时,确因踩到一个类似鸡蛋的杂物而摔倒。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女士在八里庄超市购物时,八里庄超市内地上确有类似鸡蛋的杂物没有清扫,八里庄超市因未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王女士外伤造成流产及婴儿出生后死亡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王女士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购物时,应观察留意行走路上是否存在杂物。本案中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故应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王女士要求的医疗费及产前检查费为此次事故发生前王女士的检查等费用,是其产前必然合理支出,当时并无侵权事实发生,故不能纳入二被告的赔偿范围之内。王女士自然流产,产下婴儿为活体,后因早产死亡,故其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按双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酌定八里庄超市、美廉美公司给付新生儿死亡赔偿金27万元。由于此次事故确给王女士及其丈夫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同时,决八里庄超市、美廉美公司给付医疗费2382.86元,护理费1980元,误工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交通费350元,以及精神赔偿金
宣判后,王女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表示不上诉,起诉超市只是想讨个说法。事故发生时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没有足够的注意,没能保护好自己,失去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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