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地点的相关法律咨询
时间:2023-07-09 20:31:24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应当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诉讼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到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具体理解如下:

1、一般在离婚诉讼案件中,首先要的注意的是诉讼管辖的问题,即一方当事人应该向何地的法院起诉的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中有一方提出离婚的,离婚诉讼则由另一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住所地即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常住地不相同时,则离婚诉讼由常住地的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方是已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则离婚诉讼由原告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4、当原告的住所地与常住地不相同时,则由常住地的法院管辖;

5、如果夫妻双方均已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则通常由被告方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5、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户籍在迁出之后,还没有落户,但有常住地的,则由该常住地法院管辖。

一方在国外应在哪儿起诉离婚

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

如国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妻子(丈夫)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

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处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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