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没有欠条,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发生借贷行为。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
一、有借条是不是就有借贷关系
有借条不表示就一定有借贷关系。是否有借贷关系要根据是否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发生借贷行为两方面进行确定。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如果是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应当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成立。而以票据交付的,在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成立。
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件是什么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
三、借款利息的约定有哪些要注意的
约定借款利息的时候应注意的问题有: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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