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故意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抢救贻误、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若情节严重,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一个人故意不报告或谎报安全事故,导致矿难事件中有一人去世,那么这个人就犯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矿难瞒报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矿难瞒报罪是指在矿山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故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致使安全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矿难瞒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在矿难瞒报罪中,行为人需要明知矿难已经发生,并且有意地不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才构成该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则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矿难瞒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个人故意不报告或谎报安全事故,导致矿难事件中有一人去世,就犯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而矿难瞒报罪是指在矿山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故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致使安全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的行为,主观方面也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