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民法典第1051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的限制。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关系是姻亲,亲兄妹,不是拟制血亲。
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是成立的,
但是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
如果说从道德伦理上反对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实际上造成阻碍的是其父母的婚姻关系,其二人只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从血统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而且如果其二人相爱结婚在前,父母各种无现任配偶又在其后相爱,怎么能阻止其父母结婚呢,都是姻亲嘛。
基本上,禁止结婚考虑道德伦理,先考虑血统,再考虑直系血亲的婚姻,
禁止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只是从其直系血亲的婚姻上考虑的,其血统并不在违背伦理道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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