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
时间:2023-06-07 21:44:56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教基厅〔2004〕8号

为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公开、公正、透明、规范、诚信地进行,确保采购设备的质量,现将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4年6月3日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的通知》精神,结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设备采购特点,特制定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试点工作设备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投标方式。

关联法规:

第二条根据试点工作设备配置的特点,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设备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设备的采购执行。

第三条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试点工作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采购计划(包括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及实施方案,包括采购内容、分配方案、经费预算等;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审批设备邀请招标采购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4.审批设备邀请招标采购评标结果或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5.讨论重大事项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设备采购的招标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标人应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设备采购。

第六条招标人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采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招标人具体职责:

1.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中选取设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作为招标人与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3.对招标代理机构下达采购任务,并提出相关要求;

4.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邀请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

5.审核邀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并报送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审核评标报告或竞争性谈判结果,提出中标人建议,并报送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协助招标代理机构授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执行。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根据招标人要求及试点工作所需设备的类型、用途及项目目标等,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邀请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

2.向招标人报送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3.向被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发售邀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邀请;

4.组织开标;

5.组织评标;

6.向招标人报送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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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告招标结果;

8.代表招标人授标;

9.按规定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报审(备案)有关采购文件等。

第三章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为保证试点工作实施的统一性和设备的稳定可靠性,试点工作的设备采购采用招投标方式。由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产品供应商的资格(包括供应商提供的具体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等)进行公开资格预审,并公布各产品供应商资格预审合格名单,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组织设备采购,采购主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邀请招标时,获得邀请的供应商只能是资格预审合格者及其通过预审合格的产品。邀请的合格供应商的数量不得少于六家。在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凡少于(或等于)六家供应商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全部邀请;对名单中大于六家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六家以上供应商。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名单之外的厂家及其产品一律无资格参加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条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有打包采购,不需要对包内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及其产品进行资格审查,但仍需对组包的投标人(如有)的资格及售后服务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与方法应在邀请招标文件中写明。

第十一条试点工作一次性采购40万元以上的设备或服务,必须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40万元以下设备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四章评标

第十二条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选取。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前一天进行,参加抽取的人员应对抽取的所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抽取时,应依次多抽取两名以上的替补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评标过程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参与评标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标情况,在公布评标结果之前不得透露推荐的中标人。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一览表;

6.评估价一览表或综合评分一览表;

7.合格的投标人排序表;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技术谈判事宜;

9.澄清、说明等事项。

第十六条评标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中标人一旦确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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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在邀请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按规定邀请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条款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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