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明确了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
一种方式是,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种方式并没有强调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是案外人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无法另诉解决的,才能申请再审。
另一种方式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按照《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发现,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并据此作出裁定,中止对该涉案标的执行。然后,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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