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法院自身引起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是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引起的再审认定:(一)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行为之一,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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