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需要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对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所负的责任,也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法人除了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外,还要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法人注销的法律后果
公司注销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的主要是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
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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