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布文件编号:皖政[2003]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和事业单位:近年来,我省企业上市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发行数量和融资额不断增加,上市公司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显现,同时,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也越来越活跃。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由于多种原因,我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分化,多数公司经营平稳、业绩良好,少数公司举步维艰甚至亏损。加大力度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已成为当务之急。但由于缺乏有序组织和全面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存在国有股转让、专业审计缺失等诸多问题,影响了我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绩效。为最大限度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全省生产力布局,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国有股权转让的指导和协调,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通过置换剥离不良资产,帮助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要激活其再融资功能,促进上市公司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拓展发展新领域,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2、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直接转让给受让方或因产权变动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间接转让。对全省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转让,由省办公厅牵头做好协调服务。原有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不变,具体责任由产权主管单位根据国有资产权属关系负责。在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核包括对转让对象资格的审核,继续按照省财政厅《财政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权控股单位产权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947号)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年第3号)和行政法规执行《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为了更好地利用我省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继续发挥上市公司在区域经济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我省上市公司应遵循“同等条件下,省内企业优先,符合区域产业优先发展方向和资源优化配置,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应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已初步转让的,应当事先主动与省指数办公室等省人民政府有关直属部门协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控股单位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和股权托管相关协议前,应当提前15日将相关协议草案等材料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指定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省政府办公厅要承担协调指导责任,牵头提供协调服务,研究论证引进战略投资者、受让方资质、资产重组方案等,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相关中介机构等)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只有相关上市公司才能与受让方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关各方应给予大力支持,加强合作。既要遵循市场规律,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又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壳资源”,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20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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