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续签方法如下:一、申请人前往临近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续签,核定申请人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
1、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时间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后,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予以办理居住证签注;
2、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信息,不予签注,告知其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再申领居住证。二、当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如属本地市内居住地址已变更的,一并擦写居住地址。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进一步核实其居住证信息是否虚假,如果属于虚假情况,一并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相关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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