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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