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律师在参与离婚调解的过程是,应当认真对待以下方面:
1、调解前,应当充份了解和分析案情,归纳案情的可能争议焦点;
2、与对方当事人初次见面,应当由律师单独与其交谈,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
因为曾爱得死去活来的一对小冤家,如今已变成了恨得死去活来的冤家对头了,若双方能自行协商成功也就不会来委托律师了,所以若第一次就让双方当事人直接面对面的谈判可能会使双方的情绪容易失控,使谈判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所以第一次应当由律师与对方单独面谈。
3、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再次总结该案件双方的真正的争议问题;
4、在与双方当事人商谈过程中,应当给他们进行相关法律的普法,让他们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哪些要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特别是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出现分歧时,应当帮助双方当事人确定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如有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时因一套房产(婚前一方所买,但婚后有还银行贷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及时地向双方说明了依据法律的规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部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在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共同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为双方都节约了金钱成本、时间、精力;
5、调解时,律师不能急于求成,要有耐心,不能指望一个回合就能使离婚协商成功,一般协商成功的案件都需商谈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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